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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之做明白的投资者

在日常工作及生活中,私募基金字眼经常出现于人们的视野。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在支持创业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普遍性异地经营、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做好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为投资者普及私募基金专业知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现对有关私募基金的基础知识予以简要解读。

一、关于私募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私募投资基金的类型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资产配置类私募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跨类投资。

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主要为有限合伙制、公司制以及契约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04月18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配套文件《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该指引对有限合伙制、公司制以及契约型三种形式的基金协议条款做出了规范性指引。其中有限合伙制因为不存在双重纳税问题,是采纳最多、最主流的组织形式。

二、私募基金的特点

私募投资基金运作主要分为募、投、管、退四个阶段,具有以下特点:

(一)私募基金姓“私”不姓“公”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此外,以下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给投资者的建议:

1.认购私募基金份额前,先确认自身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2.若不满足,则不应购买任何私募基金产品。

3.若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则需进一步确认自身属于哪类投资者,以及募集机构应对其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及募集流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要分别登记、备案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但中基协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私募基金属投资行为,投资有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时应清醒地意识到投资有风险,秉持“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原则。

(四)私募投资注重“匹配”

私募基金对投资者设立了一定的门槛。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从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规模或近三年年均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通过的才能视同合格投资者。同时,监管制度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选择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五)私募运作要“透明”

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事项,如不进行托管,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坚持专业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通过信息披露,可保证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确定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有不当行为,从而在此基础上作出判断和决策,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保护基金和投资者的自身利益。

三、私募基金募集阶段的违法违规情形及救济手段

(一)典型的违法违规募集情形

1.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

2.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3.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推介私募基金;

4.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如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等;

5.推介材料与基金合同不符。如宣传推介材料与基金合同以及协会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产品存续期不一致,投资范围不一致等;

6.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7.单只产品募集人数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数量;

8.募集文件不规范。如投资合同仅有募集机构签章,未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9.存在私募基金推介时的禁止行为。如在在材料中宣称全国第一,或仅片面介绍部分产品的过往业绩;

10.信息披露不实;

11.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投资者没有签署合格投资者承诺书或风险揭示书;

12.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13.其他违法违规募集情形。

(二)投资者依法维权路径

1.通过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1)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2)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2.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可以通过正式渠道以电子邮件、挂号信或在线投诉三种方式;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自律处分,包括缴纳违约金、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要求其他会员暂停与其的业务、暂停会员部分权利、暂停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和取消会员资格。

3.通过民事争议纠纷解决方式

(1)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投资者的刑事救济

私募基金领域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可构成犯罪)、集资诈骗罪(单位可构成犯罪)、诈骗罪(非单位犯罪)、侵占罪(非单位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单位可构成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单位可构成犯罪)、洗钱罪。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许多机构以高收益为噱头吸引投资者,甚至打着私募基金的名义诈骗、非法集资。因此,投资者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勿因高收益的吸引而放松警惕、盲目投资,自觉抵制“一夜暴富”、“快速致富”、“高收益无风险”、“保本保收益”等噱头诱惑,牢固树立“投资有风险、投资要理性谨慎”的理念,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基础上,审慎投资,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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